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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梯捂嘴事件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

文/方晟欢

       2024114日,江西景德镇乐平市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内容为:20241122150分许,我局接到报警称一小女孩在电梯内被一男子猥亵。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刘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当日2120分许,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从该则警情通报中可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乐平市公安局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从各类报道可见,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从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犯罪类为主,集中于盗窃、抢劫、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等。本案一出,随即再次引发网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安。


       之后的相关报道中,表示“涉事男孩不到24个小时就被放出来”并称“因为他14周岁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表述再次引发人们对该案件的讨论,有参与讨论者表示不执行该处罚,涉事男孩“毫发无损”,简直“便宜了他”。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甚至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产生逆反心理,抗打击能力弱,处事方法简单,法律意识薄弱。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需要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文提及的警情通报中最后也表示“呼吁广大网民,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肖像等隐私,不传谣、不信谣,避免造成受害人二次伤害,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于7岁女孩来说,该事件带来的影响远没有结束,那对于14岁男孩来讲,他就不再需要付出其他代价了吗?


       不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可能会在经过评估后,面临专门的矫治教育。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即使免于刑事处罚,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学校、家长、社会可以做什么呢?


       学校应聘任从事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可开展普法特色课堂,发放宣传手册,重视校园欺凌的防治。家长应树立优良家风,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可以联合妇联、民政等力量,走访未成年人家庭,特别是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加大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和救助保护力度。


       作为一名律师,也可以参与相关的普法宣传讲座,走进校园,深入课堂,以案释法,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勇敢向校园欺凌说不;同时也让未成年人明确法律的底线,自觉遵守法律,重视不良行为的改正,守住成长正轨。愿这些幼芽在法律的守护下茁壮成长,在未来开出属于他们自己的绚烂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