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春深,好事正酿。汗水浇灌着故事的年轮,乘着绿意盈盈的暖风,我们迎来了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劳动人民的共同节日,每一个躬身梦想的身影,都是这座城市最美的风景;每一位匠心耕耘的人,都值得最高的敬意。
在此,国傲律师向每一位劳动者致以最诚挚的节日问候,并特别推出五一“劳动法律知识问答”专题,聊聊劳动者们关心的劳动法律问题。
1、加班加点超时了吗?加班费如何计算?
加班加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加班是在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加点,具体又可分为:
(1)加点
加点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延时加班,但不能随意延长。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单位安排员工延时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报酬。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则不受前述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即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员工的休息日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具体确定,不一定是周六周日,有可能是一周的某一天,或某两天。
单位安排员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报酬。
2、发生工伤时,工伤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的认定,大致可以分为主体、结果、时间、因果性、程序等要件,进行综合考量。
(1)主体
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中受到损害的,一般不能通过认定工伤获得相应的救济。
(2)结果
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3)时间
劳动者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实践中具体认定多采用“三工”要素的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如果满足上述“三工”要素,则可以认定事故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在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
(4)因果性
事故与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程序
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6)其他
3、员工辞职,需要提交辞职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吗?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需提交辞职申请经单位批准或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和退工手续,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员工辞职。
4、员工提出辞职后,单位能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吗?
不能。
员工提出辞职后,在剩余的30天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正常履行,单位无权要求员工立即或提前离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在30日届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